最高法明确电子签名证据效力,中立第三方平台成真实性关键

上上签 2020-01-10 发布时间: 2020-01-10 10:31:00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不仅人际沟通方式从线下向线上转变,企业间的合同签署、交易支付等业务往来也加速向线上迁移,诉讼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一系列修改,详细补充、完善了对“电子数据”证据范围的规定。其中,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再获权威认可,而“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成为判断其真实性的重要原则。

最高法明确电子签名证据效力,中立第三方平台成真实性关键

电子签名文档纳入电子数据证据范围

早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形式纳入了法律条文。而今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呈现形式更加丰富,数量也与日剧增。顺应网络时代的趋势,本次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出了更详细、更全面的补充和界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从新规来看,短信、邮件、微博、乃至微信等软件的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呈堂证供。而经过身份实名认证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文档也正式被纳入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范围。这也是继2019年1月,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之后,电子签名证据的适用范围从刑事案件向民事诉讼的再次扩充,为电子签约提供了更坚实、更全面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成电子证据真实性关键

对于法官和当事人来说,电子数据都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一直是司法判定中的难点所在。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新规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也给出了明确的判断原则。除了要看产生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在正常运行状态之外,来自最高法委员会的相关领导在新闻发布会上着重强调了以下两点:

①.电子数据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来记录、保存和提供的,其真实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其真实性的可能程度就比较低。

②.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

从官方解读来看,企业在使用电子签约技术来推动业务信息化升级时,若采用本地私有化部署的方式,合同数据的签署、保存都由企业自身系统完成,会严重影响电子合同证据的真实性,为企业带来隐性的法律风险。

而选用以上上签为代表的中立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不仅能够确保合同得到长期、安全的保存,也能在发生诉讼纠纷时随时调取相关电子证据,其真实性也将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值得注意的是,上上签同时也联合公证处,为企业提供全证据链实时公证服务,更加能够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有效,获得更强的合法保障。

业内率先引入“全证据链实时公证”,上上签司法判例成功率100%

2019年4月,上上签从合规安全的角度出发,向客户提出“合同终身保安全”的服务承诺,以ISO27001、ISO27018等全球六项权威安全认证资质来确保电子合同数据的安全、完整与私密,从技术层面提升电子签名行业的安全门槛。

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层面,上上签始终坚持中立、第三方的平台定位,从而确保了电子签名证据的真实性得到司法机关认可。同时,上上签也开创行业先河,早在成立之初就率先在电子签约产品体系中引入法律公证服务,为客户提供“全证据链实时公证”服务。这都极大提升了上上签电子合同的法律合规性与证据效力。

根据当前全国范围内与电子合同有关的司法判决实例来看,上上签是业内为数不多的电子签名证据被司法机关认可、采信度达到100%的电子签约服务商。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在上上签的引领下,司法公证服务已成为电子签名行业标配。此次最高法对电子数据范围、真实性的新规修订也将推动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迎来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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